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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分类

Book classification
  1. 本书是司法领域研究专著。对于司法来说,法律的实施的目的之一,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权。但其中的最大的一个问题意识是,我们应当怎么样理解人权概念? 这是一个前提性问题。本书从人权定义的现状说起,在学术范围内,讨论自然人权的历史观、人的多样性与低限人权、普遍主义人权观,最终提出自己“整体性人权观——再论人权自主性”,对人权启蒙以来的传统提出了初步探疑。
  2. 本书是作者踏入学术殿堂的最初的一次努力,具体而言是对人权的一种学理的思考。将之呈现在大家的面前,权当是对以往一段时期研究和思考的一种回顾吧。对于作者来说,著作最大的意义也许莫过于为了忘却的纪念,能时刻提醒现在和以后的自己,青春曾在彼时彼地流连和驻足,理想曾在彼时彼地徜徉和居栖。可谓“昔我往矣,杨柳依依;今我来思,雨雪霏霏”。
    对于司法来说,法律实施的目的之一,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权。但其中最大的一个问题是,我们应当怎么样理解人权概念?这是一个前提性问题。因为不同视角和理解方式,决定了立法和司法在人权保障上的不同立场。但愿作者的所思所想能对人权司法在理论上有所益助。对于接触本书的方家来说,作者还需做如下主旨性交代。
    依凭符号学上的“所指”与“能指”这对概念,本书提出了“人权所指”与“人权能指”的概念,并且“人权能指”和“人权所指”统一于“人权”语词。这一认知提供了一种理解人权范畴的纯粹的整体性视角,在这一视角里,我们对人权本体论和认识论做了纲领性与建设性批判,进而提出了人权合法性问题对人权的挑战。
    对“人权所指”的理解被限定在人权本体论的范围之内—— 更为确切地说是从“人权\权利”关系的关联性视角,指陈“人权所指的混乱不堪”以及“人权本体论问题上最致命的方法论错误”,以及这一方法论错误所造成的“理论恶果”,进而提出了“人权范畴自主性”的观点,以纯化人权概念。
    对“人权能指”的论述则被“限定”在三种典型的人权叙事模式之中(自然人权观、低限人权观、普遍主义人权观)。不过既然是“能指”,也就意味着这一体系是开放式的,在人权范畴认识论上必然会存在其他多种不同的理论叙事。这些多重的理论叙事不断进行着人权主题的重奏。
    人权所指的混乱以及人权能指开放,一方面使当代人权发展的不同理路各执一端,另一方面也尽可能地表达了人权理论范畴展开的最大可能。只是,面对这些迥异的“人权能指”,或许我们会无可避免地长期陷入对“人权”的如下究问之中:在高度历史化的世界里建立一种稳固的人权理论是否可能?对人权的合法性的追问也就源于此。阿伦特和杜兹纳的“人权终结论”不但拆解了自然主义、低限主义、普遍主义人权所呈现的宏大叙事,也对启蒙以来所形成的人权传统的合法性基础提出了深刻质疑。这种质疑可以看作是对以往人权理论的一次有效祛魅。

    朱同江       
    2014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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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  绪  论
    1.1  人权概念的现状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 约翰•罗尔斯如是说。在我们看来,在当今以“民主”自我标榜的时代里,罗尔斯所描述的这样一种每个人所拥有的“基于正义”的、“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的“不可侵犯性”,唯有“人权”这一概念方能胜任。
    事实也确实如此:“人权”语词一改20世纪90年代初“人权=发达国家的干涉主义意识形态”的当然印象,在主流政治哲学场域成了当之无愧的评价政治合法性、法律有效性的最具权威性的醒目标签—— 正如哈贝马斯所言,人权奠定了民主共同体的政治基础。 我们看到,人权在当今世界主流话语体系中是如此的为人熟知,乃至“成为当今西方乃至整个世界最引人注目的政治和法律术语,成为世界性语言和时代话题” ,因此可以说“人权”在我们这个时代是“一个被公共化的共享概念” ,也可以说是我们这个伟大时代的基本共识之一(尽管是理论上的或者口头的)。
    人权成为时代共识,这一论断于一般意义上或许是毋庸置喙的,但这并不同时意味着人们对人权本身也取得了基本共识。因为,在多元文明冲突支配世界文明话语的帷幕之下 ,各种政治意识形态暗流涌动的铁幕之中, 同时在矛盾重重的“全球化”的世界格局里, 如何共享这一“被公共化”的人权概念,似乎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何况,人权范畴“普遍化” 以来所凸显出的深层“文化间性”“意识形态间性” “人权理论间性”,以及人权理论叙事与制度实践的分野、人权理论史迷雾重重、人权现代性问题(关于人权合法性的究问)咄咄逼人的挑战 、人权范畴与权利规则的纠葛、人权范畴与政治意识形态的暧昧不清,再加之对人权概念从来没有过令人信服的厘定—— 林林总总的问题莫衷一是。这就已经令人权理论研究者一筹莫展,何况其间的关系可谓“剪不断、理还乱”。
    的确,人权概念自滥觞以来,不仅理论上受到历史目的论的强力支配,实践上也往往遵循意识形态的当然逻辑。人权成为现代以来政治话语中常用概念的同时,更有甚者被一些势力作为伸张“政治话语霸权”的武器—— 一方面“‘人权’常常被用于为自己的立场作辩护、攻击对手的王牌” ,对于意识形态而言,人权话语必须以“普遍性”的姿态呈现出来,如此才能作为一种“评判性”的标准盛行,而对于主权的民族国家而言,一旦被纳入这样的标准,意识形态的权威就会遭到威胁;另一方面人权则不断泛化:“将人权保护规定为宪法基本原则,把各种政治、经济、社会、文化问题归入人权问题,探索其解决方法,这些做法是战后发达国家的共同倾向” —— 这也正应了这样一种判断:“自兹以降人权屡被滥用。” 
    总之,人权似乎陷入了一个事实与价值异质的悖论之中:一方面人权是各种时髦实践哲学、政治理论的当然信条,其中因过度的熟稔而滋生了轻视和滥用;另一方面人权是其理论的乌托邦,失去了现实的依托,高悬其上的“价值关涉”便被抛掷至不着边际的汪洋之中而走向终结。人权语词的是是非非,让人权理论在熙熙攘攘的纷扰中进退维谷。
    1.2  人权限度研究的内容
    当然,一筹莫展并不意味对人权问题应作如是观。我们常想,人权如此地令人趋之若鹜,又如此地混乱不堪,那么,它是如何为社会共同体、为个人提供这些本源性的思想资源的呢?我们又该如何在学理上来理解人权范畴呢?(不可否认,经历20世纪两次世界性的战争之后,在全球化的背景之下,人权理论已经自觉担当起当代政治社会合法性辩护者的角色,同时也寄托了当代公民社会建立于“人性善”基础之上有关“人的尊严”的伟大抱负,对于人类每一位个体而言,人权为人性发展提供了统一的规划,客观上又在规范的层面上维护了他者为人之尊严。正因为如此,大沼保昭提供了理解人权范畴的一个路径:“从实现个人价值或者为人类社会的基本价值提供进行防御的最佳手段的角度来理解人权概念的本质及其合法性。” 
    当前有关人权的理论研究汗牛充栋,既然业已无法成为“立法者”,我们亦可以“阐释者”的身份对人权理论的建构与现状来做一番梳理。本书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要提供一种有效的理论进路来达致对人权范畴相对清晰的整体性理解(当然这种理解也是个人的)。正如杰克•唐纳利教导的那样,“任何理论的第一步必须是‘界定’分析对象” ,我们对人权的理解即是从界定人权范畴开始的。这一工作所借助的手段是符号学上的“所指”和“能指”(参见本书第2章相关部分)这一对基础性概念(我们认为符号学的这一基础性概念有助于我们在整体上把握人权范畴),因而从一个更大的背景上来说,使用的是文化批判的方法。
    我们看到,如人权制度实践一般,已有的对人权范畴的学理讨论,不论是在人权本体论上还是在人权认识论上,都存在泛化人权概念的危险倾向。
    在本体论上,最为严重的问题就是:“人权包含(隶属)于权利范畴”的理论前提预设—— 在“普遍、特殊”的当然逻辑关系中,以现在时的表述手法,用关于权利的论述取代了对人权的本体论认知,或者说把关于权利的一切良好的事物称之为人权,对人权认识论的论述变为一个关于民法和刑法权利理论的杂烩,而近乎抽空了人权一词的全部含义。
    难道对人权的规范性阐释永远只能是一种对某种“权利观”削足适履之后的近似值?带着这一疑问,我们对人权的“属+种差”重新进行了审视。这一工作依然从人权与权利的关联性视角切入。据此揭示出:以往的关于人权本体论的认知之所以混淆人权与权利,就在于逻辑上不自觉地或者习惯性地将两者同属,而且将人权的“种”包含于权利的“种”之中。同时,我们尝试性地对人权和权利进行了区分,其基本目的就是在本体论上纯化人权概念,进而表明人权的本体论限度。
    在认识论上,我们涉及了一些作者关于人权能指范畴的差异化表达。这些人权理论叙事驳杂交映,不可避免地导致这样的事实:有关人权的理论人言人殊—— “人权能指”由此产生。“人权能指”指称的是为论证人权问题所进行的可以称之为“理论范式”的智识努力。在我们当前的知识视域和阅读秩序之内,暂可窥见“人权能指”三种典型的叙事模式:自然人权观、低限人权观和普遍主义人权观。
    虽然叙事立场与手法迥异,主题亦变奏高亢,但从这些典型的人权叙事之中,我们可以直观且深刻地感受到:虽然“人权”构成了当下民主政治、市场经济、多元文化、市民社会这一重叠社会之间的最大公约数,人权理论在自身的内在视野内最大广角化地透视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之间的互动与共谋,但以下这一点更是我们必须正视的,即有关人权的既定范畴,在现在和可以想象的不远将来比过往的任何时候都更需要通过积极的质疑、批判来修正过往的意义和解释,即便是缜密的人权史料的编撰和立法也并不能充当与此有关的真理的最终保证。因为,人权现代性中有关人权合法性的强烈质疑已经表明以下两点:其一,人权宣示传统早已破产,其并不像那些纲领性文件所宣示的那样不言自明,“人权概念远不是一个无需分析和不证自明的概念” ;其二,在极权主义的社会里,人权批判性的泯灭也必将会导致人权走向终结。
    因此,在符号学所提供的分析性框架之下 ,如果说本书的第二章节的主要工作是对人权本体论范畴的“清理”,第三章节的主要工作就是对人权认识论范畴的“界定”的话,那么,第四章节我们做的主要工作就自然而然地是对人权概念合法性问题进行相应的梳理。
    人权范畴所面临的合法性挑战—— 借用一个已不再风靡的解构主义的话语来说,这正是人权现代性的当然体现—— 正是当前人权理论研究必须正视和做出具体回应的基本问题之一(从“现代”到“后现代”的历史已经表明:“解构”的必然结果就是“重构”)。目前为止,我们并没有看到任何人权叙事(包括我们所提及的三种典型人权叙事)对这一基本问题进行积极有效的“重构”。这也使我们对人权范畴的描述陷入困境:对人权的哲学反思不可避免地表现出某种彼岸式的虚妄。 鉴于作者当前学识所限,尽管意识到了这一困境,但注定对这些问题的处理暂时只能是描述性和策略性的。
    1.3  人权限度研究的方法与意义
    在方法论上还需要交代的是:对“人权限度”的研究在很大程度上被限定在法理与文化批评的理论界域之内,并在试图坚持一种哲学的与历史主义的批判进路。长久以来,自然科学方法宰制下的社会科学研究,不是陷入本质主义(量化主义)的泥沼之中,就是在怀疑主义(解构狂欢)的领地里进退维谷,我们并不甘心落入这一俗套之中。因此,这里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这种界定与方法选择并不是说明这一主题研究与哲学的、政治的、美学的、艺术的或者社会的相关论题无涉,因为“人权”现象始终不是一个孤立的历史事实,何况,在当下的社会科学领域中,哲学、政治、法律、经济、美学、艺术、社会等诸多学科之间的界限,在这个多元共生的时代里的“相关性”与“互涉性”远远超出了某一学科本身(如法律学科)所能囊括的世俗生活领域与精神领地—— 尽管我们也一度在强调学术研究的专业性,并处在一个马克斯•韦伯所宣称的高度分工和组织化的社会之中。
    也就是说,与其他社科理论一样,人权理论也有着求教于不同学科的(尤其是哲学的、伦理学的)观点或理论来证成人权范畴合法性的要求。纵观人权理论三种典型的叙事模式,我们可以窥视人权范畴共通的三大本体论要素:理性、自由、平等(尊严)—— 显然这些要素并非人权理论一家就可以垄断的。尽管这些要素自现代主义思潮之后,招致了广泛持久的质疑(我们可以暂把这种质疑看作各类学术现代性潮流中的普遍的修辞策略),但它们依然奠定了人权理论叙事合法性言说的哲学基础。
    至于选题,思来想去,除了一度萌发的学术理想的引导,还有某些对作者而言只能仰视的学术大家的个人学术魅力所带来的震撼之外,好像别无其他。尽管在利欲包围之下奢谈“学术”二字(学术确也乏善可陈,庶务亦差强人意),但对于作者本人而言,在这个熙熙攘攘、利来利往的世界里,竟然无意中觅得如此一个栖息之所,足以让人能够暂时抛开不辞劬劳的身躯,不辜负荏苒光阴,缓缓安放心灵在这一栖所里流连、徜徉、栖息,不胜欣慰。
    而至于人权限度研究的意义,学者邓正来先生的以下这段话或许正合本书的要义:“阅读/思考的实践若能开放出一些较具理论意义的问题并透过这些问题使人们能够对那些原本被视为当然而不被质疑的现象以及潜藏于这种现象背后的逻辑进行追问,一定比那种对繁复问题做自以为是的简单回答或者干脆把这些问题搁置起来而不做任何反思和批判的做法更具意义。” 
    总而言之,本书凝聚了作者到目前为止通过不懈阅读进而所感所思所想而所能获得的理论素养(也是对作者这几年来的阅读与思考的一次检验),以及利用这些可能的素养对“人权”范畴从宽泛的视角进行一次整体的审视与反思的能力。所以,它注定不能成为所谓的“不刊之论”,只是希望通过这样的反思与再思,在学术思维得到训练的同时,能够表达作者对“社会”在某种程度上的关切,能够让“我们的世界”与“自身的生活”在作者的眼前显得愈益清晰与明朗,让那个貌似“人权”的魅影在作者未来的人生道路上不再过于忧思和感伤。但,即便它实在是不堪承载作者生命中这一不能承受之重的话,或者本书所做的就残存这样一点希望:以一种知识考古学的方式,在作者的知识体系里“激活一个蕴含在一种丰富的智识中的传统概念” 。我们从儿时的教科书中早已被教知,希望是本无所谓有、无所谓无的,但即便是如鲁迅先生所言“希望”本就是个伪题,那又能奈何?—— 一声叹息?抑或仅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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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  绪  论 1
    1.1  人权概念的现状 1
    1.2  人权限度研究的内容 4
    1.3  人权限度研究的方法与意义 8
    2  人权本体论:人权“所指” 11
    2.1  含混的人权“所指” 15
    2. ;2 “自为的概念”—— 人权的“属+种差” 24
    3  人权认识论:多元的人权“能指”
    —— 三种典型的人权叙事 32
    3.1  自然人权观的正统—— 人权谱系的“观念史”与“历史观” 33
    3.2  人的多样性与低限人权 51
    3.3  普遍主义人权观的胜利 74
    4  人权现代性:合法性之迷思—— 人权终结了么? 99
    4.1  汉娜•阿伦特的观点 100
    4.2  科斯塔斯•杜兹纳的观点 109
    5  结论:一种“整体性人权观”—— 再论人权自主性 115
    参考文献 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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