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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分类

Book classification
  1. 不动产登记是一项以行政程序为核心的具体实务工作。《不动产登记收件实务》是国内首部专门对不动产登记收件进行系统、详细论述的专著。该书区分不同类型的申请人(或嘱托人)启动的不动产登记类型,以清单的方式列出申请人(或嘱托人)应当提交的登记材料。同时,对怎样提交这些材料及其原因,这些材料应该具备那些内容,分别予以理由阐述或必要的说明。因而,《不动产登记收件实务》是一本具有学术性的著作,又是广大不动产登记工...查看更多
  2. 前 言 

    不动产登记的目的是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不动产交易秩序。不动产登记收件则是不动产登记目的得以实现的重要支撑。
    所谓不动产登记收件,就是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登记时,从嘱托机关或登记申请人处收取的,证明嘱托或申请登记内容合法、真实、有效的书面材料。但是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该怎样收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作系统、全面的规定,只作了原则性和概括性的规定,且还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中,如办理因划拨土地及地上房屋抵押产生的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的主要收件规定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而作为必收要件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机关准予抵押的批文则规定在《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使登记人员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容易漏收登记要件,造成收件不充分,使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从而影响登记质量。有时候也容易重复收取同类材料,如有的登记人员在收取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的前提下,还要求申请人提交户籍证明,在此情形下,不必要的收件虽然不影响登记质量,但加重了嘱托人或申请人的举证负担,不值得倡导。
    在不动产登记收件中,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不动产登记收件的要求是充分、必要、合法、真实和有效。为此,笔者研读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法学著作,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为基础,将其他散见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中关于不动产登记收件的规定进行梳理、归纳,形成了您手中的这本《不动产登记收件实务》。
    本书的撰写体例:以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的权利或事项为章;章内,以权利或事项的首次(设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和注销登记为节;节内,以不同原因导致的登记为目;目内,区分不同类型的申请人(或嘱托人)启动的登记类型,以清单的方式列出申请人(或嘱托人)应当提交的登记材料。同时,对申请人该怎样提交这些材料,为什么要提交这些材料,这些材料应该具备哪些内容,或予以理由阐述,或予以必要的说明。理由阐述或说明的依据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也有法学家们的经典论述,还有人民法院生效的判例,同时,借鉴、吸收了曾经的房屋登记和一些地方立法中的成功经验。
    在不动产登记实务中,同种或同类材料适用于不同的登记类型的情形较多,如因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变更申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一般抵押权变更登记、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地役权变更登记中,权利人(抵押人、供役人)姓名或名称变更证明是登记机构办理这些登记时的必收要件。本书撰写中,笔者曾经就此很纠结,将该类材料列入不同登记类型的收件清单自无可言,但若在每个登记类型中对申请人该怎样提交这类材料,为什么要提交这类材料,这类材料应该具备哪些内容,都予以理由阐述,或予以必要的说明,则显得重复累赘。笔者就教于专家和登记实务岗位上的朋友们,他们认为,不应当在乎重复,理由有四:一是本书属于工具书,要方便读者阅读,无须让读者去其他章、节、目参见阐述或说明;二是读者都是成年人,成年人应当多次重复才能加深印象,才能加强理解;三是窗口人员对申请人作解释时,便于向申请人展示书上的内容;四是台湾地区的很多不动产登记教材也有很多重复的内容。笔者采纳了这些建议,但也尽量避免过多重复,即前面章、节、目中已经详细论述过的或说明了的,在后面的章、节、目中再出现时,只作简要的阐述或说明,或不作阐述、说明。
    关于不动产登记收件,我在拙作《〈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条文理解与适用》中有较为详细的阐述,因此,我最初向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报送“刘守君不动产登记实务系列丛书”书目时,没有本书。后来,很多不动产登记实务人员通过QQ、微信、电话等方式与我联系,希望我撰写一本与拙作《房屋登记收件实务》一样的不动产登记收件的实务书,并且要求越快越好、越详细越好。当初,我有顾虑,既然《〈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条文理解与适用》中对不动产登记收件已经作了较为详细的阐述,再写本书是否有沽名钓誉之嫌。我便将此顾虑告知相关的登记前辈、专家、学者和有关登记机构的领导,得到他们的肯定和支持后,我才决定要撰写本书,重新向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提交了包括本书的丛书书目。然后,以《房屋登记收件实务》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条文理解与适用》为蓝本,撰写本书。可以说,本书是《房屋登记收件实务》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条文理解与适用》的升级版。
    在本书出版过程中,得到了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的领导和老师们的大力支持,在此深表谢忱。也感谢北京城市学院中国不动产(自然资源)登记研究院院长吴春岐教授和于明明老师的关心和支持。2014年,本书蓝本之一的《房屋登记收件实务》,由全国著名不动产登记专家金绍达老师作序后出版,鉴于金老师忙于不动产登记的研究和教学,不敢再打扰,谨以此书祝金老师健康、快乐。在本书撰写过程中,得到了我亲爱的妻子范晓容女士的倾心相助,在此,诚表谢意。在本书撰写过程中,我的女儿刘默涵同学已经在四川大学华西临床医学院开始她的研究生生活,谨以此书与之共勉,祝她生活、工作愉快,课题研究顺利并学业有成。由于本人能力有限,若有不当之处,敬请专家、学者和朋友们指正。


                                    刘守君
    二零一八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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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收件的定义
    不动产登记收件,从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嘱托人的角度来看,也称为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不动产登记嘱托材料,是指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或嘱托人嘱托不动产登记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的启动不动产登记、证明申请人身份和不动产基本情况,以及佐证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或有关事项合法、真实、有效的书面材料。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可以由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向登记机构提交。由于不动产登记以申请人的申请启动为主,故本书的论述围绕申请人申请启动的不动产登记展开,同时也兼顾嘱托启动的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收件的定义表明:
    一、不动产登记收件是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嘱托人向登记机构
    提交的书面材料
    按《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1.8.2.2条规定,申请材料应当为纸质介质,其他形式的材料应当转化为纸质介质后方可用作登记收件。据此可知,不动产登记收件是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嘱托人向登记机构提交的书面材料。在不动产登记实务中,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登记人员对申请人或其代理人作的询问笔录,登记人员查看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现场形成的记录、照片等书面或影像材料,虽然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或有关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具有证明作用,但这些材料是由登记机构和登记人员制作的证明自己履行登记职责的书面材料,也是证明不动产登记程序完整、充分的书面材料,应当由登记机构和登记人员负责归入相应的不动产登记卷宗,属于不动产登记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的书面材料,也不是嘱托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的书面材料,故不属于不动产登记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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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目 录

    第一章  不动产登记收件概说 1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收件的定义 1
    一、不动产登记收件是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嘱托人向登记机构
    提交的书面材料 1
    二、不动产登记收件是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嘱托人按法律、
    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向登记机构提交的书面材料 3
    三、不动产登记收件是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嘱托人提交的启动登记、证明申请人适格和不动产基本情况属实,以及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或有关事项合法、真实、有效的书面材料 4
    第二节  不动产登记收件的作用 4
    一、实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登记目的 5
    二、维护登记程序,确保登记的合法、合理 6
    三、证明对与错,为明确责任的归属提供证据 7
    第三节  不动产登记收件的原则 8
    一、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原则 8
    二、必要性、充分性原则 11
    三、收取原件原则 13
    第二章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收件 15
    第一节  首次登记收件 15
    一、基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证明申请的
    首次登记收件 16
    二、基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处理决定申请的首次登记收件 20
    三、基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
    申请的首次登记收件 21
    四、基于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申请的首次登记收件 22
    五、基于土地改革时颁发的土地所有证申请的首次登记收件 24
    六、基于实施《六十条》时生产队的设立证明申请的首次登记收件 26
    七、基于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证明
    申请的首次登记收件 27
    八、基于乡(镇)或村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的证明
    申请的首次登记收件 28
    九、乡(镇)或村办企事业单位基于《六十条》实施前使用
    土地的证明申请的首次登记收件 29
    十、基于乡(镇)或村办企事业单位于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至
    一九八二年二月十三日间签订的用地协议申请的首次登记收件 31
    十一、基于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至一九八二年二月十三日间经县、乡、村批准或同意调整(补偿)土地的证明申请的首次登记收件 32
    十二、基于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至一九八二年二月十三日
    间购买房屋的证明申请的首次登记收件 34
    十三、基于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至一九八二年二月十三日
    间原集体企事业单位体制变更的证明申请的首次登记收件 35
    第二节  变更登记收件 36
    一、基于权利人名称变更申请的变更登记收件 37
    二、基于集体土地的坐落名称变更申请的变更登记收件 39
    三、基于集体土地界址、面积变更申请的变更登记收件 40
    四、基于同一权利人分割或合并集体土地申请的变更登记收件 42
    第三节  转移登记收件 44
    一、基于权利人间互换土地申请的转移登记收件 44
    二、基于集体土地调整申请的转移登记收件 47
    三、基于权利人合并或分立申请的转移登记收件 49
    四、基于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的转移
    登记收件 51
    第四节  注销登记收件 53
    一、基于集体土地灭失申请的注销登记收件 53
    二、基于权利人放弃集体土地所有权申请的注销登记收件 55
    三、基于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申请、嘱托的注销登记收件 57
    四、基于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裁决书
    申请、嘱托的注销登记收件 58
    第三章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收件 61
    第一节  首次登记收件(一) 62
    一、基于划拨文件申请的首次登记收件 62
    二、基于出让合同申请的首次登记收件 67
    三、基于租赁合同申请的首次登记收件 68
    四、基于作价出资(入股)批准文件申请的首次登记收件 70
    五、基于授权经营批准文件申请的首次登记收件 72
    六、基于收储土地申请的首次登记收件 73
    七、基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确认文件申请的首次登记收件 75
    第二节  首次登记收件(二) 76
    一、因新设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合法建造的房屋竣工后
    申请的首次登记收件 76
    二、权利人持房契申请的首次登记收件 84
    三、继承人持房契申请的首次登记收件 87
    四、受遗赠人持房契申请的首次登记收件 91
    五、因生效的确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归属的
    法律文书申请的首次登记收件 93
    六、因征收国有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申请、嘱托的首次登记收件 95
    七、因没收国有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申请、嘱托的首次登记收件 97
    八、因落实私房改造政策退还房屋申请的首次登记收件 99
    第三节  变更登记收件 101
    一、因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变更申请的变更登记收件 103
    二、因权利人身份证明类型或身份证明号码变更申请的变更登记收件 108
    三、因街道名称(或门牌号)变更申请的变更登记收件 111
    四、因宗地界址、面积变更申请的变更登记收件 111
    五、因地上房屋扩建导致面积增加申请的变更登记收件 114
    六、房屋基于自然原因(局部毁损)或人为原因(局部拆除或毁损)
    导致面积减少申请的变更登记收件 116
    七、因土地、房屋用途变更申请的变更登记收件 117
    八、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变更申请的变更登记收件 119
    九、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来源变更申请的变更登记收件 121
    十、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地上房屋申请的
    变更登记收件 122
    十一、因共有性质变更申请的变更登记收件 123
    第四节  转移登记收件 125
    一、基于买卖合同、作价出资(入股)合同申请的转移登记收件 126
    二、基于拍卖申请的转移登记收件 151
    三、基于婚姻关系申请的转移登记收件 159
    四、基于继承、受遗赠申请的转移登记收件 168
    五、基于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的转移登记收件 175
    六、基于赠与、互换、合并、分立申请的转移登记收件 186
    第五节  注销登记收件 192
    一、因国有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实体灭失申请的注销登记收件 193
    二、因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申请的
    注销登记收件 195
    三、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
    收回申请、嘱托产生的注销登记收件 197
    四、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
    地上房屋所有权消灭申请、嘱托的注销登记收件 199
    第四章  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收件 202
    第一节  首次登记收件 202
    一、因依法设立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合法建造的房屋竣工后
    申请的首次登记收件 203
    二、继承人持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合法建造地上房屋的证明
    申请的首次登记收件 208
    三、受遗赠人持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合法建造地上房屋的
    证明申请的首次登记收件 212
    第二节  变更登记收件 215
    一、因权利人姓名变更申请的变更登记收件 216
    二、因权利人身份证明类型或身份证明号码变更申请的
    变更登记收件 219
    三、因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坐落的名称变更申请的变更登记收件 221
    四、因宅基地界址、面积变更申请的变更登记收件 222
    五、因地上房屋扩建增加面积申请的变更登记收件 224
    六、房屋基于自然原因(局部毁损)或人为原因(局部拆除或毁损)
    导致界址变更、面积减少申请的变更登记收件 226
    七、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宅基地上房屋申请的变更登记收件 227
    八、因共有性质变更申请的变更登记收件 228
    第三节  转移登记收件 229
    一、因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买卖、赠与、互换申请的转移登记收件 230
    二、因分家析产申请的转移登记收件 234
    三、因继承申请的转移登记收件 235
    四、因受遗赠申请的转移登记收件 238
    五、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的转移登记收件 241
    第四节  注销登记收件 247
    一、因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实体灭失申请的注销登记收件 247
    二、因权利人放弃权利申请的注销登记收件 249
    三、因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被依法没收、征收,
    或宅基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申请、嘱托产生的注销登记收件 250
    四、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导致宅基地
    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消灭申请、嘱托的注销登记收件 253

    第五章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收件 255
    第一节  首次登记收件 255
    第二节  变更登记收件 261
    一、因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变更申请的变更登记收件 261
    二、因权利人身份证明类型或身份证明号码变更申请的
    变更登记收件 264
    三、因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坐落的名称变更申请的
    变更登记收件 266
    四、因集体建设用地界址、面积变更申请的变更登记收件 267
    五、因房屋扩建导致面积增加申请的变更登记收件 269
    六、因房屋基于自然原因(局部毁损)或人为原因(局部拆除或毁损)
    导致面积减少申请的变更登记收件 271
    七、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集体建设用地、地上房屋申请的
    变更登记收件 272
    八、因共有性质变更申请的变更登记收件 274
    第三节  转移登记收件 275
    一、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
    所有权作价出资(入股)申请的转移登记收件 276
    二、因作为权利人的企业合并(兼并)、分立申请的转移登记收件 279
    三、因企业破产申请、嘱托的转移登记收件 281
    四、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的转移登记收件 285
    五、因继承申请的转移登记收件 290
    第四节  注销登记收件 293
    一、因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实体灭失申请的注销登记收件 293
    二、因权利人放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申请的
    注销登记收件 295
    三、因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被依法没收、征收,
    或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被收回申请、嘱托产生的注销登记收件 296
    四、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导致集体建设用地
    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消灭申请、嘱托的注销登记收件 298
    第六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地上林木所有权登记收件 300
    第一节  首次登记收件 301
    一、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地上林木所有权申请的
    首次登记收件 301
    二、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
    地上林木所有权申请的首次登记收件 304
    第二节  变更登记收件 306
    一、因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申请的变更登记收件 307
    二、因承包土地及地上林木的坐落、名称、面积变更申请的
    变更登记收件 309
    三、因承包期限变更申请的变更登记收件 310
    四、因承包期限届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继续承包申请的
    变更登记收件 311
    五、因退耕还林、退耕还湖、退耕还草导致土地用途改变申请的
    变更登记收件 311
    六、因森林、林木的种类变更申请的变更登记收件 312
    第三节  转移登记收件 313
    一、因互换申请的转移登记收件 314
    二、因转让申请的转移登记收件 316
    三、因家庭、婚姻关系变化申请的转移登记收件 317
    四、因权利人合并、分立申请的转移登记收件 319
    五、因非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基于继承申请的
    转移登记收件 320
    第四节  注销登记收件 324
    一、因承包土地及地上林木实体灭失申请的注销登记收件 324
    二、因承包经营的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申请的注销登记收件 326
    三、因承包经营权人丧失承包经营资格或者放弃承包经营权申请的
    注销登记收件 327
    四、因生效的法律文书和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土地承包
    经营权及地上林木所有权消灭申请、嘱托的注销登记收件 329
    第七章  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收件 331
    一、因使用水域、滩涂等国有农用地申请的首次登记收件 331
    二、国有农场、草场使用国有农用地申请的首次登记收件 333
    三、国有林场使用国有农用地申请的首次登记收件 335
    第八章  海域使用权及海域内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收件 337
    第一节  首次登记收件 337
    一、因审批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及海域内合法建造的房屋竣工后申请的
    首次登记收件 338
    二、因招标、拍卖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及海域内合法建造的房屋竣工后
    申请的首次登记收件 342
    第二节  变更登记收件 344
    一、因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变更申请的变更登记收件 344
    二、因权利人身份证明类型或身份证明号码变更申请的变更登记收件 349
    三、因海域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申请的变更登记收件 351
    四、因海域使用位置、面积或海域内的房屋面积变更申请的
    变更登记收件 351
    五、因海域使用权续期申请的变更登记收件 353
    六、因海域或海域内的房屋用途变更申请的变更登记收件 354
    七、因共有性质变更申请的变更登记收件 356
    第三节  转移登记收件 357
    一、因权利人合并、分立申请的转移登记收件 357
    二、因合资、合作经营申请的转移登记收件 359
    三、因作价入股、转让、赠与申请的转移登记收件 361
    四、因继承申请的转移登记收件 363
    五、因受遗赠申请的转移登记收件 366
    六、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的转移登记收件 367
    第四节  注销登记收件 373
    一、因海域及海域内的房屋灭失申请的注销登记收件 373
    二、因权利人放弃海域使用权及海域内的房屋所有权申请的
    注销登记收件 375
    三、因海域使用权及海域内的房屋所有权被依法没收、征收,
    或者海域使用权被收回申请、嘱托产生的注销登记收件 376
    四、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导致海域使用权及
    海域内的房屋所有权消灭申请、嘱托的注销登记收件 378
    第九章  地役权登记收件 380
    一、首次登记收件 382
    二、变更登记收件 385
    三、转移登记收件 390
    四、注销登记收件 392
    第十章  一般抵押权登记收件 396
    第一节  首次登记收件 396
    一、因借款申请的首次登记收件 397
    二、因货物供销、运输或承揽加工申请的首次登记收件 421
    三、因典当、融资租赁、信托申请的首次登记收件 424
    四、因反担保申请的首次登记收件 429
    五、因其他原因申请的首次登记收件 434
    第二节  变更登记收件 435
    一、因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变更申请的变更登记收件 436
    二、因当事人身份证明类型或身份证明号码变更申请的
    变更登记收件 440
    三、因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变更申请的变更登记收件 442
    四、因债务履行期限变更申请的变更登记收件 444
    五、因抵押权顺位变更申请的变更登记收件 445
    六、因担保范围变更申请的变更登记收件 446
    七、因抵押物数量变更申请的变更登记收件 447
    第三节  转移登记收件 448
    一、因随被担保的主债权转让而转让申请的转移登记收件 450
    二、因抵押权人的合并、分立申请的转移登记收件 453
    三、因继承申请的转移登记收件 454
    四、因受遗赠申请的转移登记收件 457
    第四节  注销登记收件 459
    一、因主债权消灭申请的注销登记收件 460
    二、因抵押权实现申请的注销登记收件 463
    三、因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申请的注销登记收件 464
    四、因抵押不动产灭失申请的注销登记收件 465
    五、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致使抵押权消灭的法律文书
    申请、嘱托的注销登记收件 466
    第十一章  最高额抵押权登记收件 467
    第一节  首次登记收件 468
    一、抵押人是自然人时申请的首次登记收件 468
    二、抵押人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时申请的首次登记收件 475
    第二节  变更登记收件 487
    一、因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变更申请的变更登记收件 488
    二、因当事人身份证明类型或身份证明号码变更申请的
    变更登记收件 493
    三、因被担保的最高债权数额变更申请的变更登记收件 495
    四、因债权确定期间变更申请的变更登记收件 496
    五、因最高额抵押权顺位变更申请的变更登记收件 497
    六、因担保范围变更申请的变更登记收件 499
    七、因抵押物数量变更申请的变更登记收件 500
    第三节  转移登记收件 501
    一、因抵押权人的合并、分立申请的转移登记收件 502
    二、因继承或受遗赠申请的转移登记收件 504
    三、因转让部分债权而增加共有人申请的转移登记收件 508
    第四节  确定登记收件 510
    一、因债权确定期间届满申请的确定登记收件 511
    二、因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申请的确定登记收件 514
    三、因抵押不动产被查封、扣押申请的确定登记收件 516
    四、因抵押人、债务人破产或被撤销申请的确定登记收件 517
    五、因债权数额确定申请的确定登记收件 520
    第五节  注销登记收件 521
    一、因主债权消灭申请的注销登记收件 521
    二、因最高额抵押权实现申请的注销登记收件 523
    三、因抵押权人放弃最高额抵押权申请的注销登记收件 524
    四、因抵押不动产灭失申请的注销登记收件 524
    五、因生效的法律文书消灭最高额抵押权申请、嘱托的
    注销登记收件 525
    第十二章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收件 527
    第一节  首次登记收件 527
    一、抵押人是自然人时申请的首次登记收件 528
    二、抵押人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时申请的首次登记收件 535
    第二节  变更登记收件 547
    一、因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变更申请的变更登记收件 548
    二、因当事人身份证明类型或身份证明号码变更申请的变更
    登记收件 552
    三、被担保的债权数额或被担保的最高债权数额变更申请的
    变更登记收件 554
    四、因债务履行期限变更申请的变更登记收件 556
    五、因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顺位变更申请的变更登记收件 557
    六、因债权确定期间变更申请的变更登记收件 558
    七、因抵押范围变更申请的变更登记收件 559

    第三节  转移登记收件 560
    一、因随被担保的债权或部分债权转让申请的转移登记收件 560
    二、因权利人的合并、分立申请的转移登记收件 563
    三、因继承、受遗赠申请的转移登记收件 565
    第四节  注销登记收件 568
    一、因被担保的主债权消灭申请的注销登记收件 569
    二、因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实现申请的注销登记收件 571
    三、因抵押权人放弃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申请的注销登记收件 572
    四、因在建建筑物灭失申请的注销登记收件 573
    五、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导致在建建筑物抵押权
    消灭的法律文书申请、嘱托的注销登记收件 574
    第十三章  预告登记收件 575
    第一节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收件 575
    一、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设立登记收件 576
    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变更登记收件 581
    三、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转移登记收件 587
    四、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注销登记收件 592
    五、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转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收件 595
    第二节  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收件 597
    一、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设立登记收件 597
    二、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变更登记收件 601
    三、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移登记收件 605
    四、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注销登记收件 608
    五、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房屋抵押权首次登记收件 611
    第三节  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收件 613
    一、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设立登记收件 613
    二、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变更登记收件 617
    三、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转移登记收件 623
    四、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注销登记收件 628
    第四节  不动产抵押权预告登记收件 631
    一、不动产抵押权预告登记设立登记收件 632
    二、不动产抵押权预告登记变更登记收件 638
    三、不动产抵押权预告登记转移登记收件 644
    四、不动产抵押权预告登记注销登记收件 649
    第十四章  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收件 653
    一、更正登记收件 653
    二、异议登记收件 658
    三、异议登记注销登记收件 660
    第十五章  查封登记收件 664
    一、查封登记收件 664
    二、查封登记注销登记收件 666
    参考文献 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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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刘守君,1969年9月出生,党校大学文化,高级经济师职称。乐山市首批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原全国房屋登记官考试命题专家库成员,参加2011年全国房屋登记官考试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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